第十七条内容: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规定再次强调了,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第十八条内容: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解读】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对离婚达成一致,即满足离婚的实质要件,以体现婚姻的自由。对于诉讼离婚,如果当事人仅提起离婚之诉,而不涉及财产,或者仅涉及部分财产的,基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受制于当事人的处分权的原则,仅应审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部分。或者当事人因抚养孩子或者别的原因,自愿保留部分共有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干预,因此对于离婚后,一方以尚有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起诉的,应作为新的事实和理由,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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