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内容: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注意养老保险金和养老保险费的区别。
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1)不能分割养老保险金,(2)可以分割账户中婚后个人实际交付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内容: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本条规定了财产分割协议适用的条件:以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协议无效,根据实际情况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问题】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该协议仍然侯晓”的,离婚时如何认定该协议的效力?
答:个人观点: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协议有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的是协议离婚后(已经登记离婚,拿到了离婚证)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此种情况下,有1年的除斥期间,2年的诉讼时效。
第十五条内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离婚期间的继承问题。
离婚时尚未实际分割遗产的,法院不受理分割遗产的请求,应该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另行起诉时,应当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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