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雅红称,她料想杜双华绝对不会同意她提出的分割日照钢铁50%股权的要求,但为了自己和杜双华的两个儿子她想争取。现在,她不再坚持非要和杜双华离婚,愿意接受调解。
同时,宋雅红一方透露,杜双华一方只同意在没有媒体介入的情况下调解。
庭审现场
宋雅红抗议“不公开审理”
昨天庭审一开始,杜双华的律师发言称:“我们认为该案涉及当事人财产,所以我们要求不公开审理”,并将一份要求不公开审理的书面申请递交到审判席。
三位法官进行合议后,并当庭宣布:“根据申请,依据民诉法第120条第2款(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不公开审理。”
坐在原审被告席上的宋雅红抗议称:“2001年衡水中院的判决明明写着是公开审理,法院让我们今天来开庭的通知也写着是公开审理。你们到底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我要求给我个合理解释。”
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同时称:“杜双华先生作为案件当事人,有什么理由不到庭吗?请给我们释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官未当即给出回答,只要求书记员特别注明这一点。
该案未公开审理。
“最贵离婚案”回放
2010年9月20日
宋雅红向海淀法院起诉杜双华,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该案涉及近500亿财产分割。
案件审理期间,杜双华提交的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的判决。判决称,由于女方“居无定所,查无下落”,因此在女方缺席的情况下,将北京的一套住房及一辆桑塔纳轿车判给了宋雅红,两个儿子判给了杜双华,抚养费用由杜双华自理。
随后,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既然衡水中院的判决已将两人的婚姻关系解除,宋雅红再就离婚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裁定驳回宋雅红的起诉。
宋雅红提出了上诉。
2010年11月4日
衡水中院判决的离婚案在上诉期限内,衡水中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称“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裁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年8月15日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认为,衡水中院已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在这种情况下,宋雅红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双华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故维持海淀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
还没有人评论哦,赶紧抢一个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