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元宝妈 为大家详细介绍婚姻法的财产制度,把艰深拗口的法律条文逐条为大家拆分解答,拒绝“法盲”,从现在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通过法律条文的字面,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可以划分为:约定财产制度和法定财产制度。接下来我简单介绍一下这两种不同的制度。
1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确立夫妻财产所有关系的约定,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法律形式:登记结婚。在我国,只有经过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附随于婚姻关系成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才能生效。
如果当事人在婚前订立财产契约的,则婚姻一旦依法缔结生效,该约定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夫妻财产关系应依约定处理。如果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以后,双方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已经缔结,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当然也附随生效。但需要指出的是,该契约只能约束契约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关系,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
上面这段话是用法律专用语言叙述的,说白了,就是注意一个时间点,婚姻登记。没登记,有约定也是白搭,一旦登记,之前的约定就生效。登记后再约定,就只能管约定后的事情,登记后约定前的这段时间,还是按照法律规定。
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这一条比较容易理解,说白了,就是法律怎么规定,大家怎么执行。
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
婚前财产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插一个八卦,调和一下严肃的气氛。
2015年8月7日晚,京东集团发布财报的同时,宣布根据董事会5月份批准的董事长兼CEO刘强东薪酬计划,在今后10年内,刘强东的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人民币,且没有现金奖励。而根据京东的股权激励计划,刘强东已被授予2600万股A股股权,占所有流通股的0.9%,每股执行价格为16.70美元(相当于每股ADS 33.40美元),价值约26.5亿元人民币。就在第二天,刘强东和奶茶妹妹领了证。
(刘强东与章泽天结婚照)
当时刷爆朋友圈的消息:5月份,老刘提前透支了自己10年的薪水和奖金,价值26.5亿。未来10年收入=0。然后!!!突然宣布结婚了。也就意味着,这26.5亿是婚前财产。
虽然这只是法律人的一个玩笑,而且,两人应该有婚前财产协议,上面这些所谓的风险也纯属理论虚构,实际生活中,奶茶妹妹也应该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好绕口)。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出,婚前财产是很重要的。
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这里特别说一下知识产权的收益,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所有,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作品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我们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般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既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投资的行业也是多种多样的。孳息即包括天然孳息,也包括法定孳息。在这里,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归夫妻共有(注意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
上述财产,如果没有约定,依法归夫妻共有。
特别强调一下,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如果军人离开军队以后结婚,或结婚不久即离开军队,那么,这些费用是属于个人财产的。
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 一方婚前的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这是概况性规定,包括立法没有具体列举的其他所有应当归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Tips: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服装、日常生活用品等。在实际操作中,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就是妻子一方特别热衷于购买各种奢侈品和珠宝首饰,而丈夫则生活非常节俭,后来二人因矛盾诉讼离婚,在离婚时,本着公平的原则,要求妻子对丈夫给予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所以说,在每个婚姻都可能面临的分离问题上,我们除了努力维护一个温馨的家,也确实需要对自己的权益多加保护。
离婚的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这就比如说,夫妻双方有一辆汽车,那么在离婚的时候,不能为了追求绝对公平而把车拆了一人分俩个车轮。而是把车给其中一方,另一方获得评估车价一半的经济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假离婚,真骗钱);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比如用婚前积蓄补贴婚后家用,那么,离婚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就不能作为婚前财产予以保留了。
离婚怎么预防被“净身出户”?离婚夫妻财产争议中,一方有时候是因为一些平时容易保留而又有一定私密性的证据无法在诉讼时取得而丧失胜算。因此,虽然不厚道,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多留心,尽量掌握相关技巧,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除平时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还必须注意收集证据。因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俗话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
(1)对房屋等不动产或其它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虽不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达成出资协议、书写好共有证明。
(2)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既把握动向,又可以证明期间置业的出资事实。
(3)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
(4)注意收集和保管购买财产的发票,预感到一方可能转移隐匿财产时,可请他人来家列出财产清单并签字,或请公证机关公证、请律师见证。一旦发现家中财产被转移,也可立即报警,以便确定证据。
2及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由于银行存取款、股票、证券、基金、股权等,都属于商业秘密或为当事人、代理人无法通过自身获得的材料,房屋产权证、汽车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等也为国家相关部门所保存,因此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对方有在此类方面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按照法律规定,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当事人提出此类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关线索。如对银行存取款,必须提供开户行和账号,否则法院便无法调查,法院不可能漫无目的、大海捞针式的对本地所有银行或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如果夫妻一方不是因为彼此的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另一方许可,擅自处理大额财产,不仅侵犯了对方的共有权,而且由于一方存在故意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行为违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此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如未经一方同意,与他人恶意串通转让股权,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
4离婚后也可以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据此,离婚并不意味着一了百了,仍然可以留意对方是否隐匿转移财产,一旦发现,即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法院同样会依法给予保护。
婚姻是美好的,但也是现实的,希望每个人都能够家庭和睦,婚姻幸福,最好永远也用不到这些知识。
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事,美好的事物也许也存在丑陋的一隅,婚姻是浪漫而隽永的,同时也是严肃又认真的。我们可以抱着不顾一切的心投入到爱情中,也应该学会谨慎规避其中的陷阱和威胁,学好婚姻法,保护好自己和家庭的权益,从现在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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